加拿大最高法院将于7月12日下达对5起重要版权案件的判决,届时将对消费者在iTunes上预览音乐、下载带有音乐的视频游戏或阅读教科书节选章节的影印件时权利人是否应获得报酬做出裁定。
对这些案件的判决将有望决定《版权法》中名为“合理使用”条款该如何进行解释。这条款允许人们出于研究、私人学习、批评、评论和新闻报道等目的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加拿大贝尔公司、罗杰斯通信公司、苹果加拿大分公司以及代表权利人的一些团体。
渥太华大学的国际法律专家迈克尔.盖斯特(Michael Geist)称,虽然由于加拿大联邦政府正在对该国版权体系进行更新(即出台C-11法案)导致一些案件“难以最终定论”,但法院就合理使用条款所不得不发表的更为一般性的意见对于所有加拿大人来说都将是十分重要的。
盖斯特称:“每个加拿大人几乎每天都在切实的使用合理使用条款,它是版权法核心的根本性灵活规定。”
在上述歌曲预览案件中,最高法院将必须裁定,30秒的歌曲预览是否能算作消费者研究活动。
此案中,加拿大作曲家、著作人及音乐发行人协会(SOCAN)将加拿大贝尔公司、苹果加拿大分公司和其他电信公司告上法庭。这一控制并管理着受版权保护音乐在加拿大传播权的组织,要求消费者每在在线音乐商店预览一次音乐作品,该协会会员都应得到补偿。
在另一起案件中,当事双方分别是亚伯达省和加拿大版权许可代理机构。此案触及的是出于课堂教学目的影印教科书是否符合《版权法》的“合理使用”规定。
由亚伯达教育部部长代表的亚伯达省,希望最高法院能够驳回联邦上诉法院做出的一项已经成为法律判例的判决,即教师复印已发表作品的简短章节并分发给学生并不构成合理使用。
加拿大政府已经采取行动,在C-11法案中对合理使用进行了扩展。C-11法案已经得到了王室同意,并在6月29日成为了法律。此次更新将教育、诙谐模仿和讽刺作品也纳入了受保护的合理使用范围。
盖斯特表示,最高法院在重塑并推动版权法方面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一些人认为政府仅仅只是追随了新立法的脚步。
2004年,最高法院针对版权法采取了一项均衡措施,判定合理使用这一例外条款是用户的权利——即用户获得作品的权利。
该法院称:“为了在版权所有人和用户的利益之间达成适当平衡,这一条款不该被解释得过于狭隘。”
盖斯特称,这一决定并不为一些出版商团体所接受。
他说:“看法院是否将继续推进这一举措将是很有意思的事情,因为过去几年中,在版权问题上,法院的确使我们行事可以更加灵活,更具进步性。”
“这将可以检测出法院在八年前就已提出的变革究竟是否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
盖斯特认为,对于合理使用,必须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因为加拿大经济所依赖的创新,从很大程度上来说都需要这种灵活性。
“在加拿大实行限制性过强的合理使用条款不仅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个坏消息,对许多企业来说也同样如此。”
即将发布的另外三份判决涉及的是在在线视频游戏中“向公众传播”音乐、音乐下载以及在电影和电视表演音轨中播放音乐的定义。
盖斯特认为,这些案件则不太可能会影响大多数加拿大人。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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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6




